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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674****55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526民初714号
    案号 (2021)川1526执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成耳垫付资金2438173.77元以 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438173.77元为基数,自 7 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 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成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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