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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宗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269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526民初341号
    案号 (2017)川1526执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支付原告王宣民货款114000元,此款的支付方式为: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20000元,至此货款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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