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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瑶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849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43号
    案号 (2017)粤0803执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偿还垫付款本金20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复合肥料厂、广西瑶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8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1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对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广西南宁江南区五一西路58号1-9号、11-15、17号仓库(产权证号分别为:邕房权证字第02555105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06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00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14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15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16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19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24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26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30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20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21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25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27号、邕房权证字第02555129号);位于南宁市五一西路5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05)第428728号);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大道南面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防港国用(2004)第0379号);位于市港口区中心区外环东路(原农资公司综合楼)房屋(产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字第A200470002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4770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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