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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17]171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0月15日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左右,在明知郑利刚无保安员证的情况下,仍招用该郑利刚入职该公司。并将其安排在萧山区义桥镇新义名苑小区负责维护秩序,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直至2017年12月29日被民警当场查获。该公司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9
    决定机关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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