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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传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310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4458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1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9999654.35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7日的利息4831860.58元(包含罚息、复利),并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肖倩、李红亮、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肖倩、李红亮、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117元,由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肖倩、李红亮、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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