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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传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310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民终1223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原告对被告石家庄华融担保有限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账号为******0001919)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即:被告邵传义、被告石家庄华融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安冬在与被告邵传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追偿。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8211482.75元、利息230923元、罚息2457462.70元及复利203800.63元,另自2017年2月27日起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为“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8211482.75元、利息230923元、罚息2457462.70元及复利203800.63元,另自2017年2月27日起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公告费1560元,邵传义、石家庄华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8元,由被上诉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担负。被上诉人邵传义、安冬、石家庄华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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