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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310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3021号
    案号 (2017)黑0103执3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8-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远期收购服务基本费320万元; 二、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88700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其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利率年5.75%计算至320万元服务费实际付清日止; 三、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肖倩、邵传义、侯宝声对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0元,由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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