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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310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09号
    案号 (2017)冀0104执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付清之日,扣除已付的19622.61元);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肖倩、邵传义、候宝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马振玲、安冬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04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52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的利息、逾期复利、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付清之日,扣除已付的19622.61元);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肖倩、邵传义、候宝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马振玲、安冬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04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52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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