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845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2168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衡水鑫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编号: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7]第17102017846436号)所涉欠息1087500元、《企业借款合同》(编号: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8]第17102018712400号)所涉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1069881.25元及后续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自2020年2月26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在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履行清偿义务的,可依法在清偿责任的范围内申报债权;若在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清偿义务的,应扣除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44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7372元,由被告衡水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衡水鑫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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