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中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6798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1民初9320号 |
案号 | (2019)湘0111执42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中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陶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16.66万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湖南省中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陶优有权对被告李学文在湖南省中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00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2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李学文、文一五、湖南国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省中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学文、文一五、湖南国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省中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陶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 94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910元,合计55 857元,由原告陶优负担11 759元,被告湖南省中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文、文一五、湖南国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 0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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