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环行罚〔2017〕(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文号:鄞环行罚〔2017〕(181)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余三川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捌仟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罚款编号:435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年11月1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7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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