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2****6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深国仲裁305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6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9605494】。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还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62,926.03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5,71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5,716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5,71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716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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