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银城市场运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0258****90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19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泉支行贷款本5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月7日利息、罚息为384220.4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告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泉支行有权对宣城市银城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州区敬亭路以西、双塔路以南(银城小区)1幢菜市场2室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490元,由被告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宣城市银城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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