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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银城市场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泾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0258****90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02民初5922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1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务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大成借款本金2173726.03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宣城市银城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梅务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77元,由被告梅务刚、宣城市银城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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