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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207****7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02民初2711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1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宏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46,573.82元、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借期利息39,697.93元、逾期利息466,506.69元、后续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46,57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宏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被告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李小荣、王令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萍乡宏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李小荣、王令玉负担受理费27,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萍乡宏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9,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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