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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207****7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2247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芝辉、朱子涵、朱诗韵支付所欠工程款30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小荣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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