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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衡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并转存为定期存款以虚增存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万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3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彭娇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