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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广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08****83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11民初3866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恢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广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6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16年2月26日为417900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以6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777元,由原告鑫城公司负担7200元,被告广玖公司负担13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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