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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215****06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302民初5074号
    案号 (2019)闽0302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全钦、林建洪、林碧凤、蒲志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对被告林鸿章、林庆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97元,减半收取为16748.5元,由被告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全钦、林建洪、林碧凤、蒲志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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