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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全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5507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4572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京水西门支行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18909.34元、罚息40083.33元、复利85.81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计收;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62%计收)。 二、被告江苏林爵黄金有限公司、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林凡、沙莎、林建洪、芦美群、林建明、林亚琴对被告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京水西门支行有权就被告林建明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27层A、B座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820万元内优先受偿,被告林建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330元,由被告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林爵黄金有限公司、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林凡、沙莎、林建洪、芦美群、林建明、林亚琴负担(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以冲抵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和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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