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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全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215****06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302民初3878号
    案号 (2018)闽0302执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4-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林全钦、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珍洪借款48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张珍洪负担1200元,林全钦、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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