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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全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5507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26民初7145号
    案号 (2017)苏0826执1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8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今世缘糖果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贷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及罚息498390.66元(利息算至2016年8月31日),本息合计14498390.66元。2016年8月3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原告对被告江苏今世缘糖果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18147-1A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18147-1B号)和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涟国用(2004)第313号、涟国用(2005)第958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江苏今世缘糖果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10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林建明、林亚琴在被告江苏今世缘糖果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最高余额20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今世缘糖果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最高余额4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91元,由被告江苏今世缘糖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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