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0073****07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602民初900号 |
案号 | (2019)鲁0602执26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327469.87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并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逾期利息给原告;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登记在被告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瑶台市莱山区盛泉广场南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证号:烟国用(2013)第2014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莱字第L01345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烟台海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32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1463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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