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黄罚字[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黄罚字〔2020〕11号当事人:浙江绿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LXR34,法定代表人:陈光辉,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碧顷路1号。2019年11月26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3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0年1月17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碧顷路1号从事废乳化液处理至今。2019年11月26日检查时,当事人未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黄岩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废水排放口、门口污水外排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当事人废水排放口和门口污水外排口水样中的石油类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浓度均超出《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雨水沟水样中的石油类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浙江绿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废乳化液处理。2019年11月26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在生产,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六张。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废乳化液处理的主要设备、危废仓库现场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该证据主要证实了当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1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光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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