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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236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08民初2068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10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范志华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8 899.85元以及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9 130.25元,以上共计68 030.1元; 二、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范志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 724.5元; 三、驳回范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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