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70****3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6697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13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9378.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39378.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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