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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3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703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4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新余淘金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贷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计至2000年5月20日利息为868147.35元;自2000年5月21日起,利息以本金4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06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154元,由被告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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