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9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7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郁翠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