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罚决二字[2018]第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3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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