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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规罚决二字[2018]第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3
    决定机关 长春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