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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LY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位于绿园区青年路6899号的部分废水采用渗坑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3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