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LY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位于绿园区青年路6899号的部分废水采用渗坑排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3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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