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罚字〔2021〕6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当事人构成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8 |
决定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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