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0832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210号 |
| 案号 | (2017)川0107执35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 发布日期 | 2017-06-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明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1.11万元; 二、被告陈明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91.1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陈明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万元; 四、被告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陈明敬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52元,由被告陈明敬、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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