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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9****63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91民初655号
    案号 (2019)冀0191执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隶江借款本金1000000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隶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4元减半收取计11432元、保全费5000元计16432元,由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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