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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陆川县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92255****7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922民初20号
    案号 (2019)桂0922执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陆川县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伟国签订的《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广西陆川县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伟国支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760844.17元; 三、被告广西陆川县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伟国支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三(计算方法:1、以工程款9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工程款356 0844.17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从2018年1月1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陆川县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伟国补偿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损失180元; 五、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其所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12元(原告已预交74406元),由被告广西陆川县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伟国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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