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市市监食行处〔202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1月5日10时,本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案件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0年10月6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插树岭椴树蜜(生产日期为2019-11-17,规格为500克/瓶)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涉案产品检验报告(NO:SCNJ-20203691)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4日从吉林省鼎吉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椴树蜜24瓶,至案发全部售出,无剩余库存,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查验了吉林省鼎吉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涉案椴树蜜的购入价格为25元/瓶,零售价格为29.9元/瓶,货值金额为717.6元,违法所得为117.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菌落总数超出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本办案机构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8 |
决定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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