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市市监丰行处【202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1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02月开始至案发时止,一直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且两台压力容器均为第二类压力容器。当事人不能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安全阀校验报告。当事人也未向我局提供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压力容器生产安装厂家资质。因制冷设备无法停止运行,当事人承诺承担安全责任,但后续并未提供安全承诺书。2020年09月21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期满后复查,当事人仍没有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也未曾提供安全承诺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但是之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供了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于2020年12月8日提供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GDH011010-001IIMC、GDH011010-002IIMC;检验日期:2020年11月16日)2份及安全阀校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AQW011022-001FL、AQW011022-002FL;检验日期:2020年11月10日)2份,于2020年12月14日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编号:容15吉BD00071[20]、容15吉BD00072[20];发证日期:2020年12月11日)2份。至此,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0 |
决定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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