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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776****404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02民初2917号
    案号 (2021)冀0802执1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泰丰民族生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承德市释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14624345.16元,并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1‰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锌源矿业有限公司、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希亮、张玉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宽城泰丰民族生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承德市释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的担保费151666.66元(350000÷360×156天); 四、驳回原告承德市释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113522.00元,保全费5000.00元,以上合计118522.00元,由被告宽城泰丰民族生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锌源矿业有限公司、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希亮、张玉俊七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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