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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嘉兴南湖区余新镇新昌路217号嘉兴金地艺华府第小区地下车库擅自拆除人防门,属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昌路217号嘉兴金地艺华府第小区的建设单位,为便于该小区业主停放车辆于2020年擅自将小区地下车库人防区域的12扇人防门拆卸掉,具体位置为127、170、14、68、240、327、397、535、526、600、531、606等车位编号的旁侧,并将其存放于地下车库坡道下方或其他空余区域,其行为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拆除人防门的数量较多(12扇),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较大程度下降,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