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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0]19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杭州导努运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09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62846426,涉及金额11087.38元,税额332.62元,价税合计114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结转年度损益1142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8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所偷税款2855.00元百分之七十罚款计1998.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6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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