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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7〕GX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3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