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银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869****21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4739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3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之间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2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银海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沈子弋购房款、定金共计1800000元(如采用转2账方式支付,请付至: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庙港支行,户名:沈子弋,账号:6231100009852918)。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苏州市银海房产经济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沈子弋有权就已到期尚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0元。四、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双方之间就本案所涉纠纷不再有任何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0元,由原告沈子弋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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