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汉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588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857号 |
案号 | (2015)浦执字第185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9 |
发布日期 | 2015-11-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汉平应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韦志彪借款1,224万元; 二、被告蒋汉平应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韦志彪上述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1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2月1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2月2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1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2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55,821元,减半收取计77,910.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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