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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汉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588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857号
    案号 (2015)浦执字第18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9
    发布日期 2015-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汉平应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韦志彪借款1,224万元;   二、被告蒋汉平应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韦志彪上述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1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2月1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2月2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1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2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55,821元,减半收取计77,910.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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