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建罚决字〔2017〕第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建罚决字〔2017〕第5号 被处罚人: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明你单位在宁波市东部新城中央公园以东,规划路以南进行东部新城核心区A3-22地块南、北楼工程建设时,将该工程防水子分部部分肢解发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8 |
| 决定机关 | 市住建委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