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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建罚决字〔2017〕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建罚决字〔2017〕第5号 被处罚人: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明你单位在宁波市东部新城中央公园以东,规划路以南进行东部新城核心区A3-22地块南、北楼工程建设时,将该工程防水子分部部分肢解发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8
    决定机关 市住建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