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3-3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2806:46:00,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烈士路纪念馆南侧,排放污水至道路上,经测量,污染面积长10米、宽1.5米,计15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19-12-2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5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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