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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建罚字[2019]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五)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9
    决定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