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博凯印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8****9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6694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7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力生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38 537.17元及利息、复利【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3日欠利息73 989.42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罚息利率月利率7.00000‰基础上加收50%计收复利至付清之日止】、罚息【2015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38 537.17元计按月利率月利率7.00000‰基础上加收50%计息】 二、被告太原盈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博凯印业有限公司、山西志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盛茂森贸易有限公司、乔铁扣、李继红对上述债务、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太原盈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博凯印业有限公司、山西志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盛茂森贸易有限公司、乔铁扣、李继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太原市力生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6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太原市力生元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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