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博凯印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8****9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民终3211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42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山西博凯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897428.57元以及截至2017年11月17日止的罚息2649203.79元、复利834834.37元,共计8381466.73元以及从2017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的罚息、复利”;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太原盈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志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470元,由原审被告山西博凯印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太原盈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志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470元,由被上诉人太原盈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志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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