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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放罚〔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江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当事人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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