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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79****52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291号
    案号 (2022)皖0621执恢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劳务费21120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目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自2014年6月1日起自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 四、驳回原告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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