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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79****52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27民初1384号
    案号 (2022)豫0527执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2,866.38元及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山东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32元,由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96元,由原告山东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36元,保全申请5,000元由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7,000元,由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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